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奶凤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寿宁县人民法院
寿宁县
执行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奶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行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78号。法定代表人乐起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吴奶凤,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寿宁县。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2)寿执行字第62-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奶凤在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户账户内的存款11000元,现因本院已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吴奶凤的上述银行存款1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奶凤在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户账户内存款1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高飞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龙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