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窦英泰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杯中塘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窦英泰
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3190号原告窦英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英泰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杯中塘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英泰于2015年8月11日以其起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英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英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国 艳代理审判员 闵 杰人民陪审员 赵玉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鹏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