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黄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杰,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秦欢,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陶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张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孙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