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刘某投入赌资5万元,伙同他人先后在郧西县神风宾馆、长虹酒店、人民饭店、学校宾馆等处利用菲律宾赌博网站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接受李某、方某、陈某等人投注赌博。赌场开设期间,除收回投入的赌资外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7000余元。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刘某向郧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报警和受、立案材料;2、证人李某、方某、陈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和照片;4、手机信息截屏、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证;5、住宿信息登记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赌博网络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郧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二、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飞飞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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