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田永祯与徐建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祯,徐建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田永祯,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徐建业,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永祯与被执行人徐建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徐建业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徐建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经徐建业同意,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徐建业已冻结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登县人民法院(2015)永秦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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