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丰豪纸塑有限公司与龙海市颜厝镇龙发纸制品经营部、杨车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丰豪纸塑有限公司,龙海市颜厝镇龙发纸制品经营部,杨车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059号原告厦门市丰豪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88号28B,组织机构代码76173531-9。法定代表人王百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钟,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海市颜厝镇龙发纸制品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丹州村。经营者杨车轮,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丹州村丹州***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56********。被告杨车轮,自然情况同上。原告厦门市丰豪纸塑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颜厝镇龙发纸制品经营部、杨车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龙海市颜厝镇龙发纸制品经营部、杨车轮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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