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广聚、时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商初字第620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建军,系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徐广聚。被告:时新。被告:李正显。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广聚、时新、李正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广聚、时新、李正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徐广聚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0000‰计收利息,2014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另按原定利率的30%计收罚息);2、被告时新、李正显在最高额保证限额15万元内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广聚、时新、李正显逾期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被告徐广聚、时新、李正显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被告徐广聚、时新、李正显对原告的证据未提出反驳意见,亦未提供反驳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认定为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12月20日被告徐广聚与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约定城关信用社借给被告徐广聚10万元,月利率11.0000‰,期限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逾期期间除按原定利率执行外,另按原定利率的30%计收罚息。2013年12月20日时新、李正显与城关信用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时新、李正显为上述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最高额担保15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两年。2013年12月20日城关信用社依约借给被告徐广聚10万元。另查明,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是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下属机构。本院认为,城关信用社与被告徐广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合同。城关信用社依约履行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广聚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0000‰计收利息,2014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另按原定利率的30%计收罚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时新、李正显在最高额保证限额15万元内负连带保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时新、李正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广聚追偿。依据上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广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0000‰计收利息,2014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另按原定利率的30%计收罚息);二、被告时新、李正显在最高额保证限额15万元内负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时新、李正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广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徐广聚、时新、李正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卓森人民陪审员  李香勋人民陪审员  刘进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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