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军、张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禹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与王庆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王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20-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蚌埠市华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王庆成,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蚌埠市第二卷烟厂工人,住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张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禹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王庆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王庆成银行存款5000元予以划拨转帐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高新开发区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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