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济南市交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东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恢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交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东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17日作出的(2003)天民二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济南市交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并查询了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天民二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冰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董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