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二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个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毛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个股份有限公司,马毛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611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向阳中路235号,组织机构代码15210367-4。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明光,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黄荣,公司职工。被告马毛毛,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毛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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