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吴方庆与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解除裁定书
牡丹江农垦法院
民事案件
其他
吴方庆,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保字第60号申请人吴方庆被申请人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牡民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场部碧水蓝天小区11号楼二单元401室、501室及102号、103号车库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场部碧水蓝天小区11号楼二单元401室、501室及102号、103号车库的查封。审判员 刘效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晏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