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景望、张翠华等与田志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望,张翠华,张灿灿,田志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张景望,农民。原告:张翠华,农民。原告:张灿灿,农民。法定代理人:张景望,农民。被告:田志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英萃32号永胜大厦南第二套门面一层二层。负责人:梁乃臣。被告: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和平路666号。原告张景望、张翠华、张灿灿诉被告田志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望、张翠华、张灿灿以原、被告各方均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景望、张翠华、张��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景望、张翠华、张灿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景望、张翠华、张灿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连景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人民陪审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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