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歌与王东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歌,王东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王歌,女,13岁,回族,市民法定代理人刘晓杰,女,42岁,回族,市民被执行人王东立,男,35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元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东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东立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份开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王东立工资600.00元(621098190001451265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分行),直至扣够19200.00元为止。此款扣划至原告王歌账户上(6217000450000939216.中国建设银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汉龙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