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宁贵与张甫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贵,张甫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王宁贵,女。被告张甫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贵诉被告张甫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贵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宁贵因结婚已长达二十年,为孩子的身心健康,想重新考虑是否坚持离婚而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宁贵承担。审判员  单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剡韩斌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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