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义廷与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双墩村村民委员会、徐长明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义廷,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双墩村村民委员会,徐长明,徐长付,徐明,王素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629号原告:吴义廷,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双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徐长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徐长付,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徐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王素华,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义廷诉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双墩村村民委员会、徐长明、徐长付、徐明、王素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隽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义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吴义廷负担。审判员  王隽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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