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31
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焦作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某1,张某2
继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31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原 琳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嘉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