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31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原 琳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嘉楠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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