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肖海军与冯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军,冯卫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14号原告肖海军,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冯卫霞,女,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肖海军诉被告冯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海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海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海军负担。审 判 长  李炯君审 判 员  吴卫华代理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区君萍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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