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杨镇与胡玉红与张春莲与朱晓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36-2号申请人朱晓钟、胡玉红因与被申请人张春莲、杨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胡玉红提供其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XX号X组团X、X、X、X、X幢X单元X层的X号、X号、X号、X号的房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的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胡玉红名下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XX号X组团X、X、X、X、X幢X单元X层的X号的房产;二、查封申请人胡玉红名下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XX号X组团X、X、X、X、X幢X单元X层的X号的房产;三、查封申请人胡玉红名下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XX号X组团X、X、X、X、X幢X单元X层的X号的房产;四、查封申请人胡玉红名下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XX号X组团X、X、X、X、X幢X单元X层的X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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