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调确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文霞、赵孝英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文霞,赵孝英,张某,徐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调确字第00009号申请人:金文霞,住安徽省芜湖县。申请人:赵孝英,住安徽省宣州区。申请人:张某。申请人:张某。上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董文忠,芜湖县花桥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申请人:徐遵兵,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金文霞、赵孝英、张某、张某、徐遵兵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文霞、赵孝英、徐遵兵因内河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经芜湖县花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徐遵兵同意赔偿金文霞、赵孝英、张某、张某因张俊身亡所发生的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为763580元的其中的70%,即534506元,该款徐遵兵应于2015年8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所有争议即告终结,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芮庆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玉玲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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