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于银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银龙
信用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71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B段。负责人王珍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顾永宁,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银龙,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与被告于银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相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