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黎某晚申请执行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黎某晚,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李嘉豪,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黎某晚申请执行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黎某晚租金及其他费用人民币共计440641.0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黎某晚合同解除前应付租金人民币328134.02的利息的13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从2014年2月2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为40080.1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黎某晚律师费2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18.00元、执行费6948.00元,共计516887.2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江津支行开设的账户20350038100100000100451上有存款512886.06元。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可供执行财产的流失、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江津支行开设的账户20350038100100000100451上的存款512886.06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济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翼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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