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6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与裴占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裴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652-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郑家河沿村(中湖大道路西)。法定代表人刘乃恒,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广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裴占恒。本院在执行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裴占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174572元(含商砼款160000元及利息5000元、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71元,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470元及申请执行费2481元)清结结案,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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