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董兴建、董兴财、董兴梅、董兴兰与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兴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董兴建。原告董兴财。原告董兴梅。原告董兴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景芳,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73号1402室。法定代表人刘达,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宝红,辽宁中信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永波,辽宁中信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董兴乐,男,汉族,1957年11月7日生,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昌乐街35号7-2,公民身份号码:210203195711072011。委托代理人杨锡文,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进,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兴建、董兴财、董兴梅、董兴兰与被告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兴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兴建、董兴财、董兴梅、董兴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0元(四原告已预交),由四原告负担1600元,退回四原告4790元。审判员  金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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