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龚沿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龚沿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557号原告:龚沿军。委托代理人:魏小燕,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沿军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龚沿军负担。审判员 卜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屠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