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原告臧宝臣与被告田康、董苹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昌图县人民法院
昌图县
民事案件
一审
臧宝臣,田康,董苹苹
保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87号原告:臧宝臣。被告:田康。委托代理人:陈丽红,系昌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苹苹。委托代理人:陈丽红,系昌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臧宝臣与被告田康、董苹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臧宝臣于2015年8月11日以二被告已过保证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宝臣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宝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0元由原告臧宝臣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