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德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黄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丰。委托代理人秦欢。委托代理人田杰。被告俞德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德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德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南火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孙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