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冯尚夫与尹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临海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冯尚夫,尹钗根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284号原告:冯尚夫。被告:尹钗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尚夫与被告尹钗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尚夫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尚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尚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元,由原告冯尚夫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