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冯尚夫与尹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尚夫,尹钗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284号原告:冯尚夫。被告:尹钗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尚夫与被告尹钗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尚夫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尚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尚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元,由原告冯尚夫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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