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朱金亮与郭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莘县人民法院
莘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朱金亮,郭云明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693号原告朱金亮。被告郭云明。委托代理人郭盈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亮与被告郭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金亮承担。审判员 王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瑞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