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栗多洪与邵中伟执行裁定书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
执行案件
栗多洪,邵中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439号申请执行人栗多洪。被执行人邵中伟。宁波世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浦路5号306室。申请执行人栗多洪与被执行人邵中伟、宁波世正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甬仑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7月07日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邵中伟、宁波世正物流有限公司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职权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14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