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郝爱国与颜士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淮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郝爱国,颜士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473号原告郝爱国。委托代理人胡孟军,淮安市淮安区茭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士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爱国与被告颜士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爱国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爱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爱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爱国负担。审 判 员 徐武成人民陪审员 徐剑将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广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