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宁与邓凯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650号原告:刘宁,女,200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理人:刘明,系原告的父亲。被告:邓凯凯,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原告刘宁诉被告邓凯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宁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立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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