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8号原告胡某某,女,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被告刘某某,男,1959年8月18日生,汉族,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姝娟审 判 员  苗丽青人民陪审员  柳同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敏飞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