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长经开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王丽娟诉许金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娟,许金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长经开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王丽娟,女,41岁,1973年12月11日,汉族,地址:长春经开区。被申请人许金生,男,44岁,1971年3月13日,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申请人王丽娟要求宣告许金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许金生失踪。申请人称:其与许金生为夫妻关系,许金生于2011年4月9日离家出走,2012年年底与许金生最后一次联系,之后杳无音讯。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报警,许金生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经查,许金生,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五里河子村五社。申请人曾于2015年5月4日向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花园路派出所报警称许金生离家出走多年。另查,许金生于2014年11月2日有受到治安处罚的记录,说明许金生并非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许金生虽多年未与申请人王丽娟联系,但其并非下落不明,其于2014年11月2日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丽娟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万 菲代理审判员  吴天照代理审判员  车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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