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五通桥支行与方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五通桥支行,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五通桥支行。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北段530号。组织机构代码90715170-4。法定代表人张俊辉。被执行人方林,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4)五通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五通桥支行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9822.54元及利息、滞纳金。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方林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五通桥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4)五通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贤贵审判员  周向阳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泉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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