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占明与刘学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占明,刘学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37号原告:程占明委托代理人:袁瑞松,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宝原告程占明诉被告刘学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占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瑞松、被告刘学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占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29日、5月31日,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3年11月1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约定月息为1.5%,当时口头约定随要随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脱不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三份,证明刘学宝于2012年5月29日立据向程占明借款2万元、于2012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于2013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5%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刘学宝辩称,7万元钱是我借的属实,但是原告是放高利贷的,钱是在赌博场上借的,用于赌博。借款已经还清了,但条据未抽回。刘学宝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刘学宝对程占明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三份借条是我写的无异议,但钱我还过了,条据未抽回来。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偿还,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7万元借款是在赌博场上借的,同时已经还清的意见,因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学宝偿还原告程占明借款本金3万元;二、被告刘学宝偿还原告程占明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3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时止);以上一、二项判决内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清。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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