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原告昌图县某委员会诉被告葛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昌图县人民法院
昌图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昌图县某委员会,葛某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279号原告昌图县某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赵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某委员会诉被告葛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某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敬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