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纪虎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蔡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赵纪虎,蔡义平,常林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北。法定代表人张庆坡,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纪虎。原审被告蔡义平。原审被告常林竹。上诉人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34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赵纪虎与蔡义平的雇佣合同关系,依赖于蔡义平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根据该承揽合同,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即昌黎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蔡义平、常林竹的户籍所在地均为河北省成安县,故原审据此认定成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雅敏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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