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兴与韩继国、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韩继国,张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黄兴,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夹园村。委托代理人张忠洲、韩书庆,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继国,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茶庵路口浙豫宏源花卉园艺院。被告张小英,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黄兴诉被告韩继国、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当事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处理,故原告黄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50元。审判员  丁心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新军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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