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文静、袁中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成武县人民法院
成武县
执行案件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文静,袁中利,吴宏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0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包文静,农民。被执行人袁中利,农民。被执行人吴宏坤,农民。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文静、袁中利、吴宏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邵全喜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灿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