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6
徐超与邢朝刚、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无为县人民法院
无为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徐超,邢朝刚,蒋玲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41号原告:徐超,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邢朝刚,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蒋玲,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超诉被告邢朝刚、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5800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徐超负担。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吴月光人民陪审员 林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