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赵磊与段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市
执行案件
赵磊,段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02号原告赵磊。被告段星。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5052号原告赵磊与被告段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段星所有的位于沂水县龙家圈镇兴隆小区35号楼××室的房产;二、查封被告段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三、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