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790号原告陈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亮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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