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与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56-1号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泽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廉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旭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0元,减半收取为5615元,保全费4420元,共计10035元,由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高 阁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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