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纪英杰、邓丽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鼎市太姥商厦A幢。负责人蔡永钦,理事长。被执行人纪英杰,男,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邓丽芝,女,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章鸿,男,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美双,女,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纪英杰、邓丽芝、林章鸿、王美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林章鸿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房地产,但暂时无法变现。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张利群代理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