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权珍章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权珍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权珍章,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权珍章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万某某于1999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的(1999)乐证经字第68号公证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权珍章下落不明,本院于2000年4月19日将本案中止执行。申请人于200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权珍章给付借款本息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执字第48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马元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婧霞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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