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吕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91号原告:吕某,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30198005277069。被告:祝某,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祝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广顺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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