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吕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颍上县人民法院
颍上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吕某,祝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91号原告:吕某,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30198005277069。被告:祝某,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祝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广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