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敬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舒兰市人民法院
舒兰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敬某某,曹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088号原告:敬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曹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敬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敬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尚桂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