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申请执行人邹杰与被执行人重庆红太阳文化演出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
执行案件
邹杰,重庆红太阳文化演出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执字第01879号申请执行人邹杰,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红太阳文化演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拓展大厦16-9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4847-8。法定代表人XXX,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47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红太阳文化演出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6140元。若不足,则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雪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