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亮,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2日22时许,吸毒人员江某(另案处理)因毒瘾发作,即用手机联系被告人张某亮购买毒品“冰毒”。后张某亮在电话中叫江某到兴宾区维林市场内的“艾乐宾馆”403号房交易毒品,随后江某赶到“艾乐宾馆”403号房内,给了100元现金给张某亮,张某亮便将一包“冰毒”疑似物卖给江某,两人交易完后,江某在离开“艾乐宾馆”403号房下楼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江某身上搜出一包“冰毒”疑似物0.48克。随后公安民警在“艾乐宾馆”403号房内将张某亮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尚未卖出的3包“冰毒”疑似物1.39克,“K粉”一包26.8克。经鉴定:从江某、张某亮身上缴获的“冰毒”可疑物中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张某亮身上缴获的“K粉”可疑物中检出含有氯胺酮成分。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亮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亮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亮系吸毒人员。2015年5月12日22时许,张某亮在来宾市兴宾区维林市场“艾乐宾馆”403号房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江某出售“冰毒”一包,江某在交易后离开403号房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江某身上缴获1包“冰毒”疑似物,净重0.48克。随后公安民警在“艾乐宾馆”403号房内将张某亮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尚未卖出的3包“冰毒”疑似物,净重1.39克;一包“K粉”疑似物,净重26.8克。经鉴定:从江某、张某亮身上缴获的“冰毒”可疑物中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张某亮身上缴获的“K粉”可疑物中检出含有氯胺酮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亮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江某、蒙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指认照片、现场检测照片、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鉴定意见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亮非法贩卖毒品冰毒1.87克、K粉26.8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亮犯贩卖毒品罪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亮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二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冰毒1.87克、K粉26.8克、毒资100元、电子称一台,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何立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润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护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罚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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