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行立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余正卫诉监利县民政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行立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余正卫。委托代理人高平地。上诉人余正卫因行政给付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5)鄂监利行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余正卫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依政策保护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对余正卫是否为退伍军人问题,被起诉人监利县民政局处于证据支配的优势地位,可由其主张举证。原审认定起诉人的诉求属于政策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监利县人民法院(2015)鄂监利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监利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郭卫东审判员李超美审判员齐彬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王文娟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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